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餐厅装修设计规范及原则

发布日期:2022-10-12 00:00:00  浏览次数:509次

1.餐厅的面积一般以1.85平方米/座计算,指标过小会造成拥挤,指标过宽,以增加工作人员的劳作活动时间和精力。

2. 100座及100座以上餐馆、食堂中的餐厅与厨房(包括辅助部分)的面积比(简称餐厨比)应符合下列规定:

1)餐馆的餐厨比宜为1:1.1;食堂餐厨比宜为1:1;

2)餐厨比可根据饮食建筑的级别、规模、经营品种、原料贮存、加工方式、燃料及各地区特点等不同情况适当调整。

3.餐厅或饮食厅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:

1)小餐厅和小饮食厅不应低于2.6m;设空调者不应低于2.4m;

2)大餐厅和大饮食厅不应低于3m;

3)异形顶棚的大餐厅和饮食厅最低处不应低于2.4m。

4.餐厅与饮食厅的餐桌正向布置时,桌边到桌边(或墙面)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:

1)仅就餐者通行时,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1.35m;桌边到内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.9m;

2)有服务员通行时,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1.8m;桌边到内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.35m;

3)有小车通行时,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2.1m;

4)餐桌采纳其他型式和布置方式时,可参照前款规定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。

5.餐厅与饮食厅采光、通风应良好。天然采光时,窗洞口面积不宜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1/6。自然通风时,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1/16。

6.餐厅与饮食厅的室内各部面层均应选用不易积灰、易清洁的材料,墙及天棚阴角宜作成弧形。

7.食堂餐厅售饭口的数量可按每50人设一个,售饭口的间距不宜小于1.1m,台面宽度不宜小于0.5m,并应采纳光滑、不渗水和易清洁的材料,且不能留有沟槽。

8.就餐者公用部分包括门厅、过厅、休息室、洗手间、厕所、收款处、饭票出售处、小卖及外卖窗口等,除按第3.2.7条规定设置外,其余均按实际需要设置。

9.外卖柜台或窗口临街设置时,不应干扰就餐者通行,距人行道宜有适当距离,并应有遮雨、防尘、防蝇等设施。外卖柜台或窗口在厅内设置时,不宜阻碍就餐者通行。

10.饮食建筑在适当部位应设拖布池和清扫工具存放处,有条件时宜单独设置用房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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